安徽律师收费标准-皖价服(2016)13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主要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安徽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除提供以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服务收费全部放开: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继续按《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7号)核定的标准执行。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四、律师事务所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执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服务领域的价格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6年2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