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已公布在本网,自2016年2月10日起执行。请予以关注!

 
 
张树彬   主任
谢登   律所合伙人
罗竹松   律所合伙人
余乐水   律所合伙人
邵新龙   律所合伙人
余凤娥
汪斌
余喜  律师
李先红
徐贻锐
江波

0556-8926168

地址:潜山县皖潜大道635号锦华大厦4楼(江淮村镇银行对面)
 
 
 
『 法律法规 』——法释[2009]第6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9]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发布时间:2009/6/18 ·访问人数:3059
 
上一条:法释(2009)第4号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
下一条:法释(2009)第8号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电话:0556-8926168 传真:0556-8926168
技术支持:炫乐网络 潜山热线   皖icp备09007815号